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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3-1(第2节)

第二,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的主从物权关系,必须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原则。

在土地公有制作用下,民事主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个二级物权即用益物权,只能在特定的法制环境中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民事主体的建筑物所有权是个一级物权即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

本来,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个主物权的,建筑物所有权是个从物权的。因为在土地公有制作用下进行了重新规范与调整,主从物权关系正好颠倒了次序。一般而论,民事主体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原则,并且必须以建筑物所有权为中心展开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房随地转”、“房随地押”的物权化原则是大同小异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主要涉及到“房随地转”、“房随地押”的物权化原则。“房随地押”准用“房随地转”。前者可能发生两次物权变动,后者只发生一次物权变动。

第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物权化原则是大同小异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资或者赠与是重量级的物权变动,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是轻量级的物权变动。

第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物权化原则,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物权化原则是大同小异的。

两者之间均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锁关系和同一物权化方针政策。“房随地转”的原则和“地随房转”的原则,同属于“房地合一原则”,是可以相辅相成和互为因果关系的大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是一项制度,代表了物权价值规律和经济价值规律。任何单位与个人破坏制度、破坏规律,肯定是要为此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的。

二、一般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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