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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6-1(第2节)

大浪费,四是激发了社会矛盾,五是给予拆迁包工寡头和房地产开发商以巨大的利益输送,六是地方官员带头执法犯法贪污受贿。

物权法没有对于违反公共利益原则收回土地、征收房屋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对于怎么赔偿权利人经济与物权损失没有明确规定,这是非常遗憾的。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属于地方政府代表土地所有权人征收房屋,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本法第四十二条对于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建设用地的补偿是弹性的,对于征收房屋的补偿是刚性的。但是,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另有所指。

第二,关于公共利益需要与经济补偿办法。

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土地、征收房屋的,按照法律规定和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政府就无权收回土地、征收房屋,野蛮收回、征收的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损失。

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5章“期限届满”规定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或者续期变更的事项。第26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破折号)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剩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第27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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