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是旧法。上述两法虽为同级法,还是有细微的区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法律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据立法法和有关情况的效力推定:物权法为新法优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旧法;物权法的自动续期制度优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笼统续期制度,申请续期制度基本上是平行的;物权法的物权化保护和物权恒定原则优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规定。
(2)关于新旧法律之间的溯及效力推定
立法法关于新旧法律之间的溯及效力推定,如立法法第84条所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依据立法法和有关情况的溯及效力推定,如果上述两法的做法有不一致的地方,自2007年10月1日以前,对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做法“既往不究”,即物权法正式实施以前均为有效。这就是前面所说的“老法老办法,新法新办法”的原则,新老法律的权威性均要照顾到。
2.物权法与旧条例的法律效力比较
立法法关于上下位法规定的效力推定,如第79条所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已知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法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1990年5月19日***颁布并同日执行的法例(略相当于行政法规)。由此可见,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从法位上、后法优势上均优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关于一律重新“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未为物权法所认可,部分地抵消了暂行条例的效力。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