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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6-1(第2节)

体所有”,实际上是个虚权,没有实权。“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还没有城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在。关键在于,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是个大的物权变动行为,起核心作用的是土地利用权和土地作用权。没有这两项权利作后盾,其物权变动行为是被动的,是收不到预期的物权效果的。

第三,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不能成为农民组织变相买卖土地的违法行为。

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一直严格地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私自买卖土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严格地依法进行。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标志着大幅度放权让利,但必须依据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质量管理,否则就会出大事。

历史教训实在是太多太严重了。无论是土地公有制或者土地私有制,只要存在自由买卖土地、私自买卖土地,必然导致富人大量霸占土地,穷人无法安身立命,导致天下大乱,一发而不可收拾。

第四,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应当适可而止,一般应当采取合资、合作等有效办法进行。

目前农民组织还不能直接出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他们占有、统辖的土地必须经过政府征收才能变为建设用地。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防止农民组织变相买卖土地、影响到政策和社会的稳定。但其弊端在于农民组织和个人获利很少,如一亩农用土地被征收后,给予农民的全部补偿费不足五万元,而政府拿去转卖出几百万元。这种补偿方法明显是不公平合理的。

解决问题的办法总是有的。首先是,继续经过政府征收变为建设用地。实际上,政府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和市场操控能力大大优于农民组织的能力,只有他们出面才能将土地转让到相当理想的价钱。其次是,给予被征地人以更优惠的办法来补偿,如大幅度提高补偿费标准,按拍卖土地的总收入比例来提成奖励,并且采取保底的办法来提成奖励;除了青苗费补偿突破“最高不超过耕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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