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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8-1(第2节)

既然城市居民房屋所有权下面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断定为私有财产,为什么不敢断定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为私有财产?这也难怪某些法学家批评物权法“该进不进,该退不退”。物权法的法理,是最铁面无私的黑包公:公权就是公权,私权就是私权,把话说清楚明白了,才能定分止争嘛!承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允许的,也是必须的。况且,承认公民的私有财产,天塌陷不下来。

法定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集体的,而农民集体的是可以依法分配给个人的。依法分配给个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由共有权变更为私有权。诚然,根据需要和可能,将宅基地使用权重新变回共有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2.共有宅基地用益权

另一类是村组组织共有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称为共有宅基地用益权,亦称共有宅基地占用权,通称共有宅基地使用权,这是目前农村宅基地用益权的次要形式,因为少数农村地区是集中合建房屋的宅基地,土地占用的权利为村民小区家庭共有。不过,随着中国广大农村城镇化水平的迅速提高,拆迁户和合建户的不断增多,共有宅基地用益权的比例会不断增长。这一类宅基地使用权,类似于城市住宅小区业主家庭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类宅基地用益权,可以通过县级以上政府重新规划授权而取得,或者是农村居民拆迁时取得,或者是依法通过整合村民私有建设用地而取得。

从所有制角度衡量,宅基地使用权确实是属于村组共有制的权利。但是,宅基地使用权长期转移给了村民家庭占有,事实的土地占有制发生了转移,而且相当于永久性占用权。因此,从占有权角度衡量,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已经转移成为私有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因权利主体人数比例高于真正的村组共有制而成为主要形式。

类似问题还有城市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制上,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国家的,而具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既可以为小区业主共有,也可以为独门独户的业主私有,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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