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承受,建议对保障基本居住的宅基地面积,继续采用无偿取得制度,而对超过基本居住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超标多占的宅基地,可以采取累进制计算使用费。
其实以上意见是第二种意见的翻版形式,也是1990年***文件精神的拥虿者。那么无论形势怎么发展,全国统一的完全无偿使用制度会日渐衰落。分阶段地推进、有目标地推行等级分配与收费制度,尤其是采取累进制计算使用费制度,应当说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了。当然,全国的东南地区和西北地区,于很长一段时间内,大体上是有些差异的。随着实践经验的总结,所有差异会缩小,而且是朝着有偿使用的方向迈进。
第三,宅基地的取得与权利行使,是否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或者“一户一地”原则?
1.反对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因继承等原因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情况很普遍,“一户一宅”原则过于绝对,难以执行。
以上意见将宅基地的初始设立使用与继承使用混淆在一起了,理由不是很充足。如果立法,可以将这两者之间区别对待就行了。60多年来的宅基地分配制度,也基本上实施的是“一户一宅”原则或者“一户一地”原则。相信现在及其今后,大多数情形下,执行这一原则依然应当成为主流形式。
2.赞成的意见
另一种意见认为,作为分配制度,应当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发[2004]234号)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以上意见应当是基本正确的。还是那句老话:中国的东南地区与西北地区还是应当有所区别。不访这样设计,东南地区普遍推行“一户一宅”的原则,西北地区某些地方可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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