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于农村灾民重新获得分配新宅基地的权利,政府应当把握“宜松不宜紧”的应急处事办法。
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是基于农村基层组织的土地共有制以及灾民的共有权而重新分配与重新设立宅基地用益权的法定要求。同心协力为同村村民排忧解难,也是村民组织自助、互济义务的一部分。如果村、组组织不尽其义务,上级组织或者政府可以责令其强制性地履行抢险救灾、善后救济灾民宅基地的义务。
所谓“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是指宅基地用益权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宅基地实际用途或者使用价值、经济价值、恢复功能等机制上丧失,不能够在原址上重建住宅的客观情形。如果说,发生轻微自然灾害以后,能够在宅基地原址上加以清理、平整,进而能够在此地进行重建住宅家园,没有生命财产损失之虞,则不在“灭失”的范围之内,可以不重新分配宅基地、行使新基地的用益权—即可以不考虑授予灾民的“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所谓等原因,指除了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和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因果关系以外,还有其他的因果关系。譬如,因国家征收农村土地而导致宅基地灭失和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严重的环境污染或者人为破坏而导致宅基地灭失和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以及其他原因而导致宅基地灭失和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不过,缘于国家征收农村土地的,目前多数是需要对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少数不需要对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的:(1)非郊区、非城中村和政府无能力安置村民新住宅的、村民不接受房地产开发商的“转安置”的,村民自选其他土地用于宅基地并自建住宅并得到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需要对村民群体或者农户重新分配宅基地。这种“有条件”的情况占全国农村的多数,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是如此。(2)郊区、城中村和政府有能力安置村民新住宅的、村民接受房地产开发商的“转安置”的,村民已无其他土地用于宅基地并自建住宅并向政府规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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