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的。
第二,继续地役权与不继续地役权
继续地役权与不继续地役权的分类,是一种自然分类法。作为地役权的不动产登记生效要件,或者标志着长期地役权的维持,也是地役权设立以后继续有效;或者标志着短期地役权的维持,也是地役权设立以后终止而注销。前者是继续地役权,后者是不继续地役权。
1.继续地役权
继续地役权,亦称连续的、长期的、稳固的、固定的地役权,指地役权内容的实现,以地役权的设立为标志,不必每次于需役地上循环往复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物资的投资和人力上的安排,而是在地役权的设立以后“自动续期”或者“自动继续”。即便是地役权的设施坏了,修复以后仍然可以自动继续。继续地役权广泛存在于建设用地的地役权,可以对需役地进行连续的、长期的、稳固的、固定的占有与使用。没有出现特殊情况,不会中断和终止地役权的行使。
继续地役权是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地役权,各种建设用地之地役权包括农村宅基地之地役权,几乎是长期性以至永久性甚至于永久定格化的地役权,一旦设立可以甚至于终身享有。如在住宅建设用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之地役权,因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可以续期,就相当于永久性甚至于永久定格化的地役权,其他的建设用地之地役权是长期性地役权(40年至50年一轮回),并且都是可自然转让、自然抵押、自然继承、自然受遗赠、自然受赠与的“自然地役权”。
继续地役权,是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附属权利,依照“房地合一”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时,连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附属权利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无偿取得和使用的地役权,不得获取额外的利益。
2.不继续地役权
不继续地役权,亦称非连续的、非长期的、非稳固的、非固定的地役权,指地役权内容的实现,每次均以发生地役权人的事实要件为必要的地役权,这种地役权不限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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