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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0-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0-1

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的办法

一、解析概述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关系,是指其义务成立的法律要件相关联的体制关系、机制关系、物权关系和可履行程度的地役权关系。为使得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达到既圆满而又和谐的程度,应当重视和下功夫了解各种不同类型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关系。

1.法律解析

物权法第159条明确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对于以上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正确理解合同约定。

首先是,地役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不同于任何不动产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其他的不动产设立、变动、流转过程,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次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牵连到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的各个方面,由于他们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且关系重大,以书面合同来界定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这是必需的合同关系。不过,地役权却很另类,很大程度上不受成文法的规范与调整,却受习惯法或道德法规范与调整,故很多地役权是以事实占有并利用他人的土地为要件,并不很注重合同生效这一环节,有一些没有签订合同就生效了。这种合同生效的办法,类似于居民一般的购物合同,没有签订合同就生效了。

其次是,在过去的岁月里承认口头合同能够生效,不等于说签订书面合同没有意义。众所周知,口头合同是最低生效的水平,远远不及书面合同的执行效力和证明效力。除非地役权关系中不发生权利纠纷,口头合同就侥幸逃过一劫。法律努力倡导合同规范化、格式化和权利义务明确化,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有益无害的。本来,供役地权利人提供义务明显的对于供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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