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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1-1(第2节)

。供役地权利人给地役权人提供供役地,但是,对于地役权人利用其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就是不完全义务关系性质。

譬如城市小区的排水管道、煤气管道只能埋设在地面以下合适的地下,不能暴露在地面上,也不能悬挂在义务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上,义务人可以拒绝此类义务。某些稻田的田埂上,不能行走动力车辆,动力车辆一经过,就将田埂碾压坏了,供役地权利人可以为人力车通过,可以拒绝动力车辆通过,这也是不完全义务关系性质。

4.可附加财产权利的义务关系性质。

供役地权利人给地役权人提供供役地,在特定的情势下,应当获得相应的财产权利,也就是以物权换取财产权,叫做“义务型财产权”。这种情形是属于个别现象。

可以为这种特殊的义务关系设置几个前提条件:供役地权利人是从事工商业谋利的经济组织;地役权项目是供役地权利人投资的;供役地权利人免费提供土地利用权;供役地权利人合理收取地役权项目的管理费、使用费。将以上四个条件列为充分而必要条件看待,仅适用于工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供役地。

只要法律不禁止的,应当允许其试验。其实以上类似的潜规则已经实行了许多年。地方政府应当制订指导性价格政策,以便于正确引导,合理规范。

5.非常敏感性质的义务关系

众多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中,当数农村田园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最复杂,农村田园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中又当数农村引水关系、蓄水关系、排水关系、水利发电关系和水面养殖关系等相邻关系最为敏感。对于此类特殊相邻关系和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既惹不起又躲不起。三农问题有很多纠结,往往是难解难分。现在的农民依然是靠天吃饭的,而老天爷非旱即涝、非涝即旱,周而复始折腾不已。地役权人是靠天吃饭的,农村田园供役地权利人也是靠天吃饭的,各有各的道理。

对于以上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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