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的、马车的、拖拉机的、收割机的、汽车的等通行权,是否修建水泥道路的通行权等,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地役权人应当尊重公序良俗原则,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与妨碍。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尊重公序良俗原则,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与妨碍。田野地役权有很多没有签订合同和登记,靠的是习惯法、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
第三,正确理解地役权人的义务与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尽量在自己便利的同时也为供役地权利人等提供一定程度或者一定范围内的便利。
很多地役权具有准共有关系、连带关系性质,地役权人的义务应当包括注意的义务,同时供役地权利人等提供一定程度或者一定范围内的便利。
二、一般理解
1.地役权人的义务及规则
地役权人的义务,实指物上地役权人、权利地役权人和财产地役权人的义务,或者说实指田园地役权人、建设用地地役权人的义务。基于物权关系事物发展的规律而设立和履行,应当对其设置的限制条件和遵循的规则是:
(1)地役权利用他人供役的土地,只能是以本职工作或者日常生活必需为原则;
(2)以依法专权专用、专地专用、专物专用为原则;
(3)以尽量减少对他人(供役地权利人和其他相邻关系当事人)的妨碍为原则;
(4)以实行合同约定生效与登记生效相结合为原则;
(5)以诚实信用、通力合作、相互尊重、睦邻友好为原则;
(6)以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一般均衡原理为原则;
(7)以遵守公序良俗、倡导公平正义、努力尽职尽责、带头克己奉公、不逾规矩为原则;
(8)原则上,地役权人的义务并不止于地役权合同上的义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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