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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8-1(第2节)

是供役地一方或者是需役地一方,凡是终止合同的,包括终止地役权合同的,原违反法律规定和严重违约土地使用权人需要重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变更、转移地役权。

(6)其他中途中止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无论是供役地一方或者是需役地一方,需要重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变更、转移地役权。

(7)因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原因导致供役地或者是需役地破坏的,或者地役权所依靠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破坏后不能复原的,不能变更、转移地役权。

(8)因承包地、建设用地被征收的,或者地役权所依靠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征收、征用后不能返还的,当事人不能变更、转移地役权。

(9)共有地役权关系中,大多数共有地役权人不同意变更、转移、消灭地役权的,不能变更、转移、消灭地役权。

(10)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地役权应不受本物权法的限制。

地役权期限,是衡量地役权效力范围的一种标志,当然也包括了地役权合同与登记记录公示的效力在内。法律的天平已经定准了尺度,随时随地地发挥着标准件的作用。地役权人应当提高自觉性,减少盲目性,以免发生误会和权利纠纷。

二、一般的注意事项

地役权人一般应当注意的事项如下。

1.地役权超过法定期限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设定地役权期限超过供役地权利人的期限,该地役权合同中或者登记中超过的期限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地役权行使期间遇到永久期限怎么办

本条款的中心思想是,仅限制地役权的期限,不应当超过法定的剩余年限。如果国家和集体因特殊情况设立永久期限的地役权,因为其所有权没有期限,该设定行为应视为有效。如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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