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为例,享有一级地役权优先权的,应当比享有二级地役权优先权的负担轻些才是正确的方法。
第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衍生的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因地役权类型不同,法定取得制度也就不同。
农村地役权类型是相当复杂多样的,要理顺其地役权权属关系也是不难的。大体上的思路是:
第一层次:有公共利益的为第一优先顺序,有集体利益的第二优先顺序,其他的为第三优先顺序;
第二层次:有土地共有权的为第一优先顺序,有土地准共有权的为第二优先顺序,其他的为第三优先顺序;
第三层次:有传统地役权的为第一优先顺序,有继承地役权的为第二优先顺序,其他的为第三优先顺序;
第四层次:有放牧地役权的为第一优先顺序,有耕种地役权的为第二优先顺序,其他的为第三优先顺序;
第五层次:有通行地役权的为第一优先顺序,有引水地役权的为第二优先顺序,其他的为第三优先顺序;
第六层次:有继续地役权的为第一优先顺序,有间断地役权的为第二优先顺序,其他的为第三优先顺序;
第七层次:有物上地役权的为第一优先顺序,有权利地役权的为第二优先顺序,其他的为第三优先顺序;
第八层次:有积极地役权的为第一优先顺序,有消极地役权的为第二优先顺序,其他的为第三优先顺序;
第九层次:有表现地役权的为第一优先顺序,有不表现地役权的为第二优先顺序,其他的为第三优先顺序;
第十层次:有成熟地役权的为第一优先顺序,有试验地役权的为第二优先顺序,其他的为第三优先顺序;
地役权类型不同,法定取得制度也就不同,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存在主次优劣之分。譬如,事关公共利益的地役权,有可能压倒一切地役权,也是最高一级的优先级取得制度。又如,集体取得的地役权,比之个人取得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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