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房地产转让以后,需役地和建筑物附属设施共有权自然而然地转让了,哪怕转让了一百次,只要对于供役地权利人无妨害,一切都OK了,也没有人限制其自由行使权利。
农村中一些田野地役权是相当复杂的,地役权依合同而设立、而延续、而转让,显得十分突出。最为突出的是引水地役权,包括引水、汲水、蓄水、灌水、排水、畜饮水之类的地役权。因为水资源是农业的命根子,旱灾又是经常发生的,供役地权利人或者供役水权利人,设置地役权合同限制性条件是常有的事情。
供役地权利人与地役权人签订合同主体,地役权人张三就是张三,不是李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转让,由张三变成李四了,与此同时,地役权人也由张三变成李四了。供役地权利人通情达理的也就默认了,供役地权利人不通情达理的就对不起了,有可能发生地役权纠纷了。这种纠纷,最突出的是承包水塘的养鱼人与承包水田的种田人,在这两类权利人之间设立地役权是不容易的,要转让地役权更是不容易的。
原地役权合同的效力仅限于一定的地役权主体,对于新的地役权主体不产生合同效力和法律效力。如果原地役权合同中限定了在特定时间内才能转让地役权,提前转让的不产生效力。如果原地役权合同中限定了地役权不得转让,那么,地役权人单方面擅自转让是无效的。所谓“地役权合同或者主物权合同可以限制地役权转让”,主要是指上述两种类型。
物权法设置地役权的一切努力,就是为了平衡供役地权利人与地役权人的产权关系、物权关系、相邻关系或者毗邻关系。但不是万能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不仅仅要实行土地所有权公有制,而且要实行土地使用权公有制。
西方许多国家也曾经吃过土地私有制的亏,转而实施土地公有制和农业合作化制度。这种做法,比100部民法典、物权法和地役权法要实用得多。
第三,再次是法定的的限制而限制
地役权转让法定的限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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