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原则、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地役权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等原则,也是地役权抵押限制或者成立的共同原则。
地役权抵押成立,首先是符合“从从主押”、“副从正押”,或者称之为“打包抵押”的客观条件,其次才是地役权抵押合同的成立。“打包抵押”的意义,除了主从、正副物权“一并抵押”以外,还包括物上地役权、权利地役权与财产地役权“一并抵押”在内,简称“一权二物三财抵押制”。
地役权抵押不等于地役权一定转让,却是地役权转让的前奏。如果土地使用权等主物抵押期限届满而不能如期清偿债务,主要转让从而导致地役权“陪葬转让”。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符合地役权抵押的限制条件。主物权抵押、转让的自由程度高于地役权抵押、转让的自由程度,故地役权抵押、转让的限制性因素多于主物权的限制因素。以上提到的“从从主押”、“副从正押”,或者称之为“打包抵押”等客观条件,就是比主物权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地役权抵押的法锁限制
地役权抵押就是法锁关系的成立,指物上地役权、权利地役权与财产地役权因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的抵押而跟从抵押,抵押人即地役权人,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即地役权转让的实现,也就是财产地役权的变现形式之一。虽说地役权抵押不完全造成地役权转让的后果,但肯定是地役权变更的一种形式。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46条规定,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地役权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属于其他类型的登记。
地役权抵押是非常规性抵押法锁。地役权是比主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更低级、更大程度上的限制性却更具便宜度的从属性副物权,连宅基地使用权都不可以抵押,而地役权可以随土地使用权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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