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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08-1(第6节)

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转让或抵押予不同的当事人。(4)转让或实现抵押需役地使用权的,其上面地役权一并随之转让。(5)变更后的地役权,依原地役权合同约定“换人不换权”。(6)当事人不得将地役权单独出租。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65条

相关名词:

〖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与限制因素〗〖地役权抵押限制的法锁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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