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全体所有权人均应当从同一地点行使该项通行权。
二、一般解析
1.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的固定模式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或“打包转让”、“协同转让”的固定模式如下:
A.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模式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地役权转让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全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利用权转让>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单独转让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单个或者多个新的地役权人(需役地使用权人)受让地役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需役地使用权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限制性顺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地役权转让
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包括了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土地使用权转让不一定代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如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并不一定出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代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者略式转让(抵押)。
承包用地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限制性顺序,是由主物权、正物权、大物权带动从物权、副物权、中小物权转让,并一并转让。
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略式转让,是以土地使用权来抵押融资,当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时,才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否则,就不能构成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并没有实现抵押权,也没有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B.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模式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房屋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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