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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2-1(第2节)

的全体所有权人均应当从同一地点行使该项通行权。

二、一般解析

1.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的固定模式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或“打包转让”、“协同转让”的固定模式如下:

A.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模式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地役权转让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全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利用权转让>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单独转让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单个或者多个新的地役权人(需役地使用权人)受让地役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需役地使用权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限制性顺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地役权转让

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包括了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土地使用权转让不一定代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如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并不一定出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代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者略式转让(抵押)。

承包用地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限制性顺序,是由主物权、正物权、大物权带动从物权、副物权、中小物权转让,并一并转让。

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略式转让,是以土地使用权来抵押融资,当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时,才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否则,就不能构成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并没有实现抵押权,也没有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B.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模式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房屋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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