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也是地役权的大本营,初始化模式一般是主体与客体、此一主体与彼一主体、此一客体与彼一客体之间的“一对一”模式。
当一项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需役地使用权向两个以上权利人转让时,由各个“一对一”模式演变为各个“一对多”或“多对一”模式。同样地,无论是“一对一”或者“一对多”模式、或“多对一”模式的哪种模式,物权化保障机制是对于新老、多寡需役地权利人一视同仁地保护,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不因物权主体的改变而改变,也不论物权主体、客体的多寡改变而改变。
[例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多对一”模式或“一对多”模式
甲方为取水方便,在乙地设定和享有了地役权。后甲方将自己的需役地一分为二,分别转让给了丙、丁,并办理了登记。乙因欠债不还,他所拥有的乙地被分割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戊、己,并办妥登记。丙、丁到乙地取水,遭到戊、己阻拦。
本案中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地使用权、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了丙、丁,地役权主客体均由各个“一对一”模式演变为各个“多对一”模式,乙也没有反对,这是正常的需役地使用权及其他权利一并转让行为,受法律保护。
但当乙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地使用权、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了戊、己,地役权客体上仍然是“多对一”模式,地役权主体上却是“多对多”模式,并且两个新供役地人与两个新需役地权利人发生了纠纷。新供役地人戊、己阻拦丙、丁取水,违反了地役权粘连性、不可分离性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可驳回戊、己的诉讼请求。
3.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的“点线面”模式
无论是新老地役权人,不应当将地役权的范围无限制地扩大,而应当将地役权制定在点、线或面上。
条件差的或者自身权利差的,仅限制在某个点、线或面上,称之为单位模式;条件稍好的或者自身权利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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