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三
农用供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单个或者多个新的地役权人(需役地使用权人)受让地役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需役地使用权)+相关农用供役地及其义务一并转让
公式四
农用供役地及其义务部分转让限制性顺序=供役地义务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地役权转让↘相关农用供役地及其义务转让
说明:(1)公式一、公式三括号部分的“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将会因此而产生新地役权人,亦即相关供役地义务人的新义务对象。(2)农用供役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用于负担地役权的,供役地权利人不能擅自转让,只能“专物专用”包括“专地专用”。
承包用地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部分转让限制性顺序,是由主物权、正物权、大物权带动从物权、副物权、中小物权和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转让,并一并转让。
B.建设用地使用权上供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模式
公式一
建设供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供役地义务人房屋所有权(部分)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地役权转让)+相关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一并转让
公式二
建设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部分转让=供役地义务人房屋所有权(部分)转让+全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利用权转让>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部分单独转让
公式三
建设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部分转让=单个或者多个新的供役地权人受让供役地及其及其义务负担以及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需役地使用权转让+地役权转让)+相关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一并转让
公式四
建设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部分转让限制性顺序=供役地义务人房屋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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