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人提供反担保。人保,也是第三人向债务人提供帮助的担保,不提供物的担保,仅提供保证金、定金、违约金之类的金钱担保,一般是在物保中作为辅助性担保存在。在权利保中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形成竞合担保,但仍然是作为辅助性担保存在。人保是否成立反担保,应由法锁关系当事人约定。
4.按照一定的规则、程序、条件、方式来建立和执行各自的担保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以保证交换价值和债权人优先偿权、完全受偿权为中心,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标的物管理、保值及兑现管理、权利交接管理,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充足的条件。
二、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
1.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
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间设立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违约金,以及按揭、典当等依法成立的担保方式中形成的清偿债权债务的本质法锁关系。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担保法锁或者反担保法锁来逐步推进、逐步完成的,故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是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和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本质关系。
法锁关系是商品经济社会中的产物,商品经济社会到处充斥着债权债务关系与经济纠纷。因此,立法机关出台了各式各样的债务关系法,用于规范与约束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如法律锁链一般地套在债务人的脖子上失去行动自由。债务人欲实现行动自由,必须通过清偿债务的办法除去法律锁链。债权人实现债权,同样地需要法锁的工具来破除债务关系的密码,需要按部就班地解除法锁关系,公平合理地处理债务和实现自己的权利。
法锁关系体制中,担保法锁关系的约束力强于一般法锁关系的约束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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