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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8-2(第2节)

法来解决。一般情势下,是债务人在万不得已的应急条件下才答应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本条款规定的是“可以设立担保物权”,而不是说“一定要设立担保物权”。

其三是,设立担保物权需要依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本来,民事活动和公事活动中均有一定范围的限制条件,一般流通领域与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很多是属于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很多是不可以用于设定担保的财产。民事主体中一些关键性财产,也不能轻易设定担保。

第二,关于反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理论上,反担保物权的与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应当是一致的。形式上也可以设立人保、物保、权利保等方式。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不一定设立反担保物权,一般是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立反担保物权。有些第三人本来是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为他的债权人还债也是天经地义的,在这种情势下设立反担保物权反而显得累赘。

原则上,反担保物权的与担保物权的适用法律应当是一致的。就是说,反担保物权准用担保物权的法律。不过,法律关于反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很少,需要融会贯通。

第三,本条款及其他条款,只谈担保物权与反担保物权适用范围,未谈担保法锁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只能是一分为二地正确对待。担保法锁关系是一个物权法理学的重要术语,能够揭示出担保物权与反担保物权的规律性,比“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只是截取了担保物权阶段性物权关系与物权现象,而担保法锁关系作为法律的锁链,可以锁定担保物权设立前、设立中、设立后和担保物权消灭后整个的物权动态与债权动态,包括普通物权与普通债权动态、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动态。

担保法锁关系包括了担保物权关系,而担保物权关系不完全包括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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