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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8-2(第4节)

人欠被担保人的债务,被担保人欠债权人,设立反担保物权关系,可以“一箭双雕”,一举清偿两个人的债务;或者“一石三鸟”,反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债权人三方的法锁关系可以因此而解除,皆大欢喜。

(3)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4)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续条件的未来债权。在反担保中,反担保人与第一个担保中的债权人之间无法律利害关系,与第一个担保中的债权人之间的法锁关系是代理法锁关系即间接法锁关系。担保债权人无权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只能依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主张反担保人履行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相关方式的代理义务。

(4)反担保的追偿权。指的是事后救济性质的讨债权、相关费用的补偿权和优先受偿权,包括金钱补偿权、物质补偿权、权利补偿权在内,是反担保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一般而论,反担保权利人代理担保的任务完成以后,反担保权利人即为被担保人的债权人,被担保人为债务人。反担保债权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向反担保债务人追讨债务,并同样有优先受偿。反担保权利人原为被担保人的债务人的,只能仅将超过主债务合同约定的负担部分行使反担保的追偿权,并同样具备优先受偿权。

反担保,是第三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第三人担保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方法。在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权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于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担保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实现自己的债权。

2.反担保的法锁关系

反担保的法锁关系是更有特色的法锁关系。普通担保法锁关系能够办到的事情,反担保的法锁关系也能够办到;普通担保法锁关系不能够办到的事情,反担保的法锁关系也能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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