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4-2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一、基本概念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全称是抵押担保物权的范围、质押担保物权的范围、留置担保物权的范围,是指担保关系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为担保合同和清偿债权债务的约束力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费用等几种类型,一般需要在担保合同中加以约定。担保合同之担保范围是专门用于约束担保人的,这与普通合同之双方约束机制是不相同的。
其中,主债权及其利息属于本位性项目,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属于惩罚性项目,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属于补偿性项目,所有项目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对于担保合同中无担保范围的处理办法,是指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即遵循“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按法定”的原则。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理解以上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理解担保物权的六大基本担保范围及其概念。
1.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锁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一般是指担保债权以上的原始债权,标志着债权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无因管理、补偿贸易等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中开始发生的债的权益。主债权可能包括主债权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小担保或者现实的债的权益,但这些小担保债权法锁会并入主债权法锁,应当与抵押、质押、留置等大担保债权法锁区分开来,以免于发生混淆与误会。担保物权的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
2.利息,指实现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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