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保证人履行或者负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订金,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履行的预付金。如在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中,买方向卖方、委托运输与受托运输方、委托加工承揽与受托加工承揽方双方签订合同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下的订金,以示承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收缴订金据为己有;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全额返还订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履行的预付的决定承诺金。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其约束力与约束范围是不同的。订金,属于不平等约束的预付金,只针对出预付金一方当事人的约束,对于接受订金一方当事人并无约束力。定金,属于平等约束的预付金,对于出定金和收取定金的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对于接受定金一方当事人的约束力更大。
民事通则第89条有关于“定金”的规定,而没有“订金”的规定,有限制不平等合同的意思。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错”潜规则下,合同“订金”形式仍然是客观存在的事物。
二、主债权合同与法锁
“主债权”是特级决定性担保范围,不容许任何人任何时候改变的铁定的担保范围,即:没有主债权便不能设立担保债权,没有主债权合同便不能设立担保债权合同;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债权合同也无效;主债权合同有效,担保债权合同也有效,为双方有效;主债权合同有效,担保债权合同无效,但不影响主债权合同的效力;担保债权合同有效,不能废除主债权合同,也不能证明主债权合同无效。
物权立法时,有的学者即提出,担保物权合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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