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6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6-2(第2节)

收益。

广义上的利息,可以是本金以外的金钱,也可以是本物权以外的物权,也可以是本债权以外的债权,也可以两项以上兼而有之。这一部分,是其他法律不曾有过的概念。除了主债权上的利息以外,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另类主债权也可以计算利息,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就是说,担保物权中的利息,不仅仅是专门为债权人所设立,甚至于债务人也可以设立;也不仅仅单指经济学或者金融学意义上的利息,还包括物权学、债权学意义上的利息。

担保物权之利息,可以是金钱的债权收益,也可以是物的债权收益,权利人完全可以根据择优原理来选择更有意义的利息。担保物权是个很不错的收益工具,从担保物权设立时开始,便可运用择优原理来选择是金钱利息还是不动产利息。债权人可以这样设计:好吧,你们(债务人)把房子抵押(质押、留置)给我吧。因为房屋是不断大幅度升值的,金钱是不断贬值的,债权人非常欢迎得到不动产担保和不动产物权的利息。

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这在主债权、担保债权中比较普遍通行。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而约定设置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为什么说“担保物权之利息,可以是金钱的债权收益,也可以是物的债权收益”?简单地说,这是由担保物权的特色形成的功能定位。

担保物权,是以交换价值为中心、以优先受偿和完全清偿债权为目的、以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为手段,将主债权合同与担保债权合同联为一体,将债权法锁与物权法锁联为一体。由此可见,担保物权之利息实现,一如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灵活多样、优化选择,并且具有一定的主动权。金钱的债权收益,主债权、一般债权利息中是最常用的收益方法,担保债权中肯定不会放过;但是,不以收取金钱的债权利息为目的,而以收取物权利息为目的,这是担保物权的特色,也是担保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