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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7-2(第2节)

法中低一级的“罚款制裁”,那么,损害赔偿金则相当于行政法中高一级的“罚款制裁”。分析开来,“主债权及其利息”属于本位性项目,“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属于惩罚性项目,“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属于鞭策性项目。

损害赔偿金,涉及到人身权损失的,一般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标准来执行。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派生性物权)的,可能会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度很大,有的甚至于大到十分惊人的地步。总体上,人身权损害赔偿金是涉及到权利名目最多、赔偿金额最大的一种。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光权利来讲,有署名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商誉权、创作权、创造权、所有权、使用权、专用权、出版权、发行权、制作权、复制权、转让权和生命健康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其损害赔偿,包括精神赔偿和物质赔偿两个方面,属于“竞合型”赔偿之列,凡是能够与“损害”二字搭界的,都在损害赔偿之列,并且可以竞合加码。

损害赔偿金,涉及到财产权损失的,其范围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这一部分,也可能占主导地位。类似于行政法之“罚款制裁”,全部由法律说了算,而且是说一不二。民事纠纷上的,或者说担保纠纷上的“罚款制裁”,也是需要规范化的,当事人的约定不是不可以,而是需要规范化。如果说约定的赔偿金额不合理,不规范,最终还是由法律来调整。损害赔偿金,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很大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肯定需要加以限制,债权人、担保物权人依据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债务人无情打击、漫天要价的行为,肯定是要予以制止的。

损害赔偿金,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而当事人另有约定、能够通得过的合理范围,应当按照完全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完全赔偿,即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既包括现实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现实损失,也就是直接经济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货币贬值应除外);可得利益损失,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得的利益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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