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价款清偿。
因自然灾害之类的原因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清偿债务的替代物是保险金。是否包括救济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权威解读文本中亦无说明。
物上代位权,就是溯及权或追及权、追击权,包括优先权、排他权、对抗权、抗辩权,凡是担保财产毁损、灭失与担保物权人无关责任的,担保物权人均可追溯物的下落,请求用替代财产优先清偿债权。保险金、补偿金是追及权的对象,赔偿金是追击权的对象,虽然均属于物上代位权,而物权色彩与性质有所区别。
第二,物上代位权的法定效力,于传统物权法中早已有之,证明其是有益无害的。
《日本民法典》第394条规定,(一)抵押权人,只能就以抵押不动产的价款未能受清偿部分,以其他财产受偿。(二)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应以其他财产的价金,先于抵押不动产价金的情形。但是,其他各债权人,为了使抵押权人依前款规定受偿,可以请求提存应向其分配的金额。
《德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1)受抵押权拘束的标的物为土地所有人或自主占有人的利益提交保险的,抵押权扩及对保险人的债权。(2)保险的标的物已经回复,或已为其购置代替物的,对保险人的债权的责任消灭。
二、一般分析
溯及效力,是衡量法的效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当新的法律要件、事实要件发生时,须从旧的法律要件、事实要件中找出关联性和规律性,从而判断出新要件是否具有效力。当新旧要件的法理原则相吻合时,新要件便具备法的效力;否则,新要件或者旧要件不具备法的效力。
同理,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是衡量担保物权法的效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因为担保物权范围既有本位物权也有扩展物权,当事实要件由本位物权向扩展物权迈进时,需要衡量物权人有无追及权和追及效力。溯及效力,就是从源头上到支流上即从头到尾地衡量担保物权人有无追及权和追及效力。追,是追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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