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债权。
如果说,就全部物保实现担保债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出现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项目,应当由保证人来承担的情形,则应当由保证人负责余下债务的完全清偿。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当自物保与他物保并存时,并且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债权。
如果说,就全部物保实现担保债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应当由代理担保人负责余下债务的完全清偿。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执行“物保与人保之物保自保先行偿付生效原则”的主要责任人,是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其次责任人是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如果是执行原则的责任人违反此项原则,造成自己或者他人经济损失的,后果自负。
3.当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并且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人自己没有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第三人物的担保实现担保债权。
物保人和保证人都是第三人,都是担保物权的代理人。为了方便起见,债权人应当依然遵从“物保先行”的原则。
如果说,就全部物保实现担保债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出现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项目,应当由保证人来承担的情形,则应当由保证人负责余下债务的完全清偿。
4.“物保与人保之物保自保先行偿付生效原则”的理由
解释“物保与人保之物保自保先行偿付生效原则”,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依据担保的主次责任顺序确定先行偿付生效次序,是原则性规定。
当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人提供信誉担保同时并存时,债务人是第一责任人,唱主角,这是由债务人的身份和地位决定了的事实要件;保证人是第二责任人,唱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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