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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0-2(第2节)

法锁也跟着全部解除;主债权法锁上部分链接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法锁也跟着部分解除。

从法理学上分析,不难看出,担保物权具有从动性、从连锁性等个性特征,主债权具有主导性、主动性、根连锁性等个性特征。两者相加,具有互动性、协调性、贯彻性等共同特征。主债权的法锁与担保物权的法锁联结以后,牵一发而动全钧。当主债权存续时,担保物权也存续;当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消灭。这种法锁关系,是一荣俱荣(成立)、一损俱损(消灭)。

所谓“主债权消灭”,这里指的是客观效果,与因谁的清偿而导致“主债权消灭”无关。如保证人的定金保证或者保证金保证,促使主债权完全实现,也可以直接导致“主债权消灭”。不过,保证这种形式,既可以于担保合同中、也可以于主债权合同中确定。也就是说,债务人自己清偿完债务,“主债权消灭”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第三人代理清偿完债务,“主债权消灭”也导致代理的担保物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导致担保物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导致担保物权消灭,是一种二律背反消灭情形:对于债权人而言,努力地设立和努力地消灭担保物权,既是动机也是目的。

普通债权债务法锁是单纯的法锁,那种效果是很一般化的。债权人为了加固法锁,就将这条锁链延长到担保物权法锁上来,形成双保险法锁机制。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纯粹是一种手段,或者说是一种杠杆、一种障眼法。真正的目的,也许叫做暗渡陈仓,是冲着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债权而来的,却做出对物的价值感兴趣的样子。等到时机一到,就使出担保物权的法器,往往是非常凑效的。

所谓“担保物权实现”,是指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动型“担保物权实现”。指抵押期限或者质押期限、留置期限一到,债务人老老实实地全面清偿债务,或者用金钱来全面清偿、将担保物要回来约定折价。债权债务全面清偿完毕以后,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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