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1-2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简析
一、导言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耀眼的明星,可以鹤立鸡群。具有最大的包容性、灵活性,具有很多专长。既能打包抵押,又能与不动产联合抵押;既能拟定一类财产抵押,又能拟定多类财产抵押;既能为现实债权简单抵押,又能为将来债权连续抵押;甚至于同时拟定个别财产一般抵押与拟定打包财产最高额抵押。无论是设立一般抵押权或者最高额抵押权,都能够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在某种情势下也许是把双刃剑。总体上,这种打包的抵押方式,对于抵押权人、抵押人能够灵活多样、灵活多样地选择可抵押财产,对双方都有好处。然而,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实行抵押控制,对于他们的生产经营一些影响也没有是不可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行情瞬息万变,不确定因素很多,每个企业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经营风险,这些风险会演变为抵押风险和抵押权风险。
正因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非常便利,就容易导致抵押关系人思想麻痹,忘记抵押风险和抵押权风险。应当记住和应当做到的是,要注意事物的规律性和风险性,不要盲目的过度的和无原则无节制的抵押,不要随意将关键财产进行抵押。一旦抵押严重不当,有可能导致整个企业或者整个家庭破产,到头来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很不利的。
二、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简析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形式,不同于一般的单一财产抵押形式,有以下几种不同的优点与弱点:
第一,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具有集合、集群或者集团效应的抵押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抵押效益,但弱势抵押人的抵押财产暗藏很大的风险。弱势抵押人的风险性,一般比单一财产抵押的风险要大许多。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有很多好处。可以说,最大好处,于抵押期限以内,基本上算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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