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有固定性的一面,也有灵活性的一面。
所谓固定性,是指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些抵押范围固定起来,抵押权实现时,不能超出这些范围。
所谓灵活性,是指抵押权实现时,根据抵押人所欠债务金额对抵押物完全或者部分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与完全受偿,并不一定如撒胡椒面一样的面面俱到,既可以面面俱到式的清偿债权债务,也可以集中于一个或者二个以上的抵押范围内清偿债权债务。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之固定性和灵活性,都是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体。没有固定性,超出抵押范围的清偿方式,对于抵押人是不利的(当事人约定超出范围除外);没有灵活性,如果抵押权人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定要将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脏俱全地清偿,同样地对于抵押人是不利的(当事人约定超出范围除外)。
对于抵押人而言,生产设备是第一生产要素,原材料是第二生产要素,半成品是第三生产要素,成品是第四生产要素。那么,为了保护抵押人相对的权益,我们可以建言,抵押权人实现债权时,应当尽量尊重抵押人高级的生产要素,选择低级的生产要素等级抵押物来灵活清偿。
按照生产要素等级抵押物来灵活拟定清偿债权的顺序,应当如下所示:
1.当现实抵押产品足够清偿债权时,仅利用现实抵押产品来清偿,不再动用其他抵押物来清偿;
2.当现实抵押产品不够清偿债权时,先利用将有抵押产品来清偿(限期以内),然后再利用现实半成品抵押物清偿,上述两项或某项足够清偿后,不再动用其他抵押物来清偿;
3.当现实抵押产品和现实抵押半成品均不够清偿债权时,先利用将有抵押产品、将有半成品来清偿(均限期),然后再利用现实原材料抵押物清偿,上述三项或某项足够清偿后,不再动用其他抵押物来清偿;
4.当现实抵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