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财产的处分权。这一栏目,虽然是按自然顺序排列在最后一栏,却是最重要的栏目之一。抵押财产范围和禁止抵押财产范围,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意定效力等,均可以从中得到答案。
以上六个抵押合同栏目,也是六个抵押合同的标准件,它们如各种机器零部件一般地安装在抵押合同中。抵押合同中,它们是一个一个地组装上去的。如果缺少一个零部件,整部抵押合同的机器就可能不能正常运转。抵押合同的机器运转时,它们一同跟着运转。当这部机器停止运转时,他们一同停止运转。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5条
相关名词:
〖抵押合同概述〗
〖重点提示〗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无论是财物之债还是劳务之债,是由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法锁链接起来的,不能重复计算,但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可以略大于、多于普通债权的种类与数额。对比担保合同与普通合同,清偿债权债务在抵押权期间延长了一些时间。
有的权威解读文本中详细解释了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再次提“主债权”的概念值得商榷。何为主债权,何为从债权或者副债权?教科书、通说、权威解读文本上都没有具体解释。1、如果将普通债权合同中的债权定义为主债权,却将担保债权合同中的债权认为是从债权或者副债权,这是不符合情理的。抵押权成立以后,担保债权完全或者基本上替代了普通债权,具体实现债权要以担保债权为主,而不是以原来的普通债权为主。再者,担保债权的效力优于普通债权的效力,担保债权才是真正的“主债权”。2、如果一定要区分主债权与从债权或者副债权,则只能从普通债权内部与担保债权内部来划分。譬如,是以财物之债权为主,还是以劳务之债权为主?在此基础上,或者在单一的财物债权或者单一的劳务债权情势下,大额度债权为主,小额度债权、附加债权等为从债权或者副债权。再者,担保合同中规定的“被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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