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担保的范围应当分清广义范围与狭义范围
抵押财产担保的范围,仅仅考量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几个常规项目,这只不过是狭义的理解。
抵押财产担保的范围应当有主范围、次范围、关联范围之分。就拿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来说,它不只是一些数目字,肯定关联到什么是违约?什么是应该赔偿?到时候,肯定会涉及到一些具体的问题、具体的约定。
综上所述,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看待抵押财产担保的范围,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十有八九是不规范的。这可不是儿戏啊。抵押合同有着比普通合同更加严格的规定,肯定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啦。
二、一般理解
担保的范围,于物权法第173条中有了明确规定。它们指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主债权担保
主债权,指经济合同中约定的初始债权。担保的主债权,指抵押权人将主债权链接到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进行多极化法锁处理。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关系链接成物债权关系,用担保物权锁定债权,以有利于未来实现抵押权时,将主债权连同抵押债权一同处置。担保的范围,首先的事由,就是因为要顺利实现主债权,而另外设定抵押债权与担保范围,以便于债权人优先受偿。主债权也有几个类型。其中,金钱债权是最主要的类型,所谓欠债就是指债务人欠还钱;另外,交付货物的债权、劳务的债权、信托投资的债权、长途运输的债权等等,都是主债权所发生的对象。
2.利息担保
利息,指借贷合同中,借贷人支付给出借人本金以外的金钱回报。利息,对于每个当事人来说是微观的担保范围,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宏观的担保范围。当然,利息还有法定的和意定的之分。商业银行的利息,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产物,也是法定的担保范围。民间的借贷利息,往往高于商业银行的利息,是微观的担保范围,也是意定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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