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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3-2(第3节)

不动产抵押那么好实时监控,即使动产抵押登记了,其法的效力也不及不动产抵押登记那么实在。论及“落空抵押权问题”,不仅仅是不登记才落空,即使登记了也有可能落空的现象存在,只不过是落空的概率大小和对象的多少而已。

立法专家说:“由于动产便于移动,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也不能保证所有权人将已抵押的动产转让给他人。因此,动产抵押是否登记,应当给当事人以选择权,由他们根据具体情况自己决定。”(主要参考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解读》第406页的相关论点)

第二,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抵押权落空问题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抵押权落空问题,客观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登记,至抵押期届满前,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另一种是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登记,至抵押期届满后,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抵押权人先行受偿。前位抵押权人因此而造成很被动的局面,其优先受偿权旁落,完全受偿权受到来自第三人的干扰,严重时甚至于归于零。

对于以上两种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抵押权落空问题的利弊方面,现作一个初步的分析研究。

其实,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抵押权落空,不应当太绝望。因为,任何法律也不会保护抵押人赖债的,只不过是抵押权人需要用心思考问题,不要将宝押在抵押合同上或者光是将眼睛盯在抵押合同上而已。

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一分为二”看待事物的问题。关键在于,抵押合同是怎么订立的,有限制条件与无限制条件相比,前者是比较容易取得司法救济的,后者则不尽然。

1.如果说,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该项动产不得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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