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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6-2(第5节)

”规则。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新承租人的租赁权,这是候补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3.尽量避免有瘕疵的租赁关系

抵押权设立后新成立财产租赁关系,无论抵押财产是否登记公示过,对于租赁权人来说肯定有不利的潜在风险。只不过是未登记公示过的风险小一些而已。抵押权设立后成立的租赁权比抵押权设立前成立的租赁权肯定是有差别的,所遇到的问题会增多,所行使的权利会有一些更多的阻力。因此,当事人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已经抵押,以干脆利落的办法拒绝承租这类的抵押财产,以免发生误会和经济损失。如承租人承租一间铺面或者档口,要向出租人交纳一笔不菲的押金,甚至于出一大笔钱无偿地进行室内装修。一旦出租人这种抵押财产被拍卖、变卖转让给他人,承租人找出租人无门、投诉无门和维权追讨财产损失无门的现象比比皆是。

法律维护承租人的权益,纸上得来终觉浅,而实际上的维权是颇费周折甚至于有时候是落空的。承租人为了避免承租风险,应当从以下关键时刻着手防患于未然:一是,知道了已经承租的财产后来已经抵押给他人的,应当尽早解除租赁关系,全身而退;二是,知道了即将承租的财产原来已经抵押给他人的,应当尽量避免与抵押人建立租赁关系,免得夜长梦多。

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这是“买卖不破租赁”和“抵押不破租赁”的原型。比较简略,但为物权法出台前的修改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现实中,“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处理所有权与租赁权、处理收益租赁法锁或者使用租赁法锁的基本原则,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无论是否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因此,有人认为担保法“书面告知承租人”有多此一举之嫌疑。物权法立法时取消了“书面告知承租人”的规定。

现实中,不仅有人将出租的财产抵押,也经常发生将抵押的财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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