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转让行为无效。
无论抵押财产是否登记,都可以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人特许授权同意,而不是如担保法规定的仅仅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本条款也应当包括“并告知受让人”的意思在内,因为抵押财产的转让还涉及到抵押权关系和今后的“买卖不破租赁”等债物权关系。
2.抵押人须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权人授权特许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其根本目的是要求对方应当保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得到落实。
落实的办法,最好是立即用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其次是提存,于抵押期间届满时正式清偿债务。提存的办法是,用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开立的单位专门账户到银行储蓄,专存专取,双方同存同取,届时使用双方的印鉴提款一同清理债权债务。这种提存方法,比担保法规定的“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的方法稳妥一些,因为向第三人提存不是很可靠,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放心,也有不安全因素。如第三人将提存款取走挪用,当事人不好追究责任等会产生提存后遗症。
3.抵押人用转让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应当依法兑现并多退少补。
依法兑现债务适用于“多退少补”的通行规则。抵押合同成立时,抵押财产价值被高估或者低估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况且抵押财产的价格波动也是经常发生的,也有运气好差的区别。采取修正的措施,是如本条款所示“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的权利结构应当是清晰的
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是抵押财产特许转让的主要形式。抵押权人的债权等权利为上层结构,抵押人的被特许转让权等权利为中层结构,抵押财产的受让人的受让权、涤除权等权利为底层结构。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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