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转于新债权人。(2)债权不理脱离抵押权而移转,抵押权不得脱离债权而移转。”按照此项主从合一转让原则规定,债权和抵押权的转让应当是整体性的。
第二,主从合一转让原则的的公式化模式化。
财产及权利的主从合一转让原则,基本是公式化、模式化、趋势化、一体化的同一化转让制度,在普通物权法系是如此,在担保物权法也概莫能外。
这里所讲的“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指一般抵押权之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于他人而自己保留主债权、担保债权,造成空洞、无效转让的事实。因此,必须遵循公式化、模式化、趋势化、一体化的同一化转让制度。譬如,甲方向乙方贷款200万,以时值240万元的房屋抵押担保债务的履行。抵押权人乙方不能仅将该房屋的抵押权转让给丙而不转让债权。由于权利的从项与主项分离,没有受让到债权,丙方从乙方得到的抵押权是空洞的,没有价值的,因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同理,抵押权人也不得单独将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而自己保留债权。只有在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实行“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时才有实际效力。
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包括抵押财产的主从合一转让和债权的主从合一转让,是整个担保物权体系的说一不二的公式化、模式化、趋势化、一体化的同一化转让制度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定向性、粘连性以及附从性等性质特征,根本原因在于抵押权的法锁关系的多重性酿成的非常奇特的担保物权聚散奇观。
第三,主从合一原则的例外情形。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即个别拆分转让的情形。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1)可以是抵押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约定,只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债权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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