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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2-2(第4节)

上各得其所。

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是基于抵押权与债权的粘连性或者附随性、相互依存性和难舍难分性等性质而确定的物权化大方向。除非有特殊情形发生,这种好传统好作风是不能轻易改变的。

二、限制条件

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的限制性条件如下:

1.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1)单独转让抵押权的限制性条件。抵押权人不得有选择性地专门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被担保的债权。依抵押权与债权的粘连性等性质推定,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转让,单独转让抵押权人视为无效。

现实中单独转让抵押权的比较多,这一类违规转让的是重点监控的对象。抵押权人觉得抵押权只不过是个虚权,担保的债权才是实权,故保留被担保的债权而单独转让抵押权的比例会有所增加。

(2)单独转让债权的限制性条件。抵押权人不得有选择性地专门将被担保的债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依抵押权与债权的附随性等性质推定,抵押权人让与其被担保的债权,抵押权应同时转让,且无须征得抵押人的同意,只需告知抵押人即可。

以上限制性条件,主要是针对一般抵押权的限制性条件。本条款但书的特殊情形,可参考本物权法第204条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殊规定。不过,总体上说,最高额抵押权的一般情势下仍然遵循“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的老规矩行事。

(3)向不同的当事人单独转让抵押权并单独转让债权的限制性条件。抵押权人不得有选择性地将其抵押权与债权分别让与不同的当事人。依抵押权与债权的粘连性等性质推定,并依抵押权与债权的附随性等性质推定,并依一物一权主义确认原则推定,抵押权与债权是同法锁关系的债物权,实际上同一个担保物权两种成分。当抵押权人单独转让抵押权并单独转让债权,并且分别让与不同的当事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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