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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3-2(第2节)

不存在“房地合一”的法律要件。

三、按照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类型划分,可以划分为集合式和散件式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动产抵押权打包转让方面,也不是完全等量齐观的。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以集合式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为主要形式,但不排除存在拆散的散件式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为次要形式。

除了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以外,其他的都是散件式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没有其他的选择性途径。

四、按照债权类型划分,可以划分为有主债权式和无主债权式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抵押权和债权,是同位性的权利,但各司其职,产生的背景是不一样的。主债权产生于主债权债务合同之中,没有附加担保物权,也不存在抵押权。担保债权,有间接产生的,也有直接产生的。如果主债权合同产生后,执行一段时间后又成立了抵押合同,那么,此项担保债权是间接产生的;如果债权合同成立之初即成立抵押权和担保债权,那么,此项担保债权是直接产生的。

主债权式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实指主债权、担保债权与抵押权主从合一转让,即双重债权的打包转让。非主债权式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实指担保债权与抵押权主从合一转让,即单重债权的打包转让。

五、按照抵押权总类型划分,可以划分为法定式和意定式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抵押权于总体上划分为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两者之间的法锁关系和法律关系是有所区别的。如果说,可以于特定情形下允许意定的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话,应当是主要授予最高额抵押权。也就是对于一般抵押权方面从严把握,对于最高额抵押权从宽处理。

前面五项内容,讲的全部是一般抵押权的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类型,主张力导为“法定的”。

但是,到达最高额抵押权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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