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人是从第二重至第三重法锁关系中选择的,建立抵押权连锁关系是连环套的,转让抵押权连锁关系必须是连环套的。
抵押权法锁关系,是在主债权法锁关系之上叠加的多重法锁关系,也是两大法锁体系的粘连关系、贯通关系、同舟共济关系等诸多物债权和债物权关系的总集合、总集成。抵押权设立时他们的法锁总是成集成套的,抵押权变更、转移和解除时他们的法锁也总是成集成套的。
抵押权关系是围绕着主债权关系而发生、发展的,主债权是法锁的主项,抵押权是法锁的从项。主债权可以不完全依赖于抵押权而存在,抵押权则完全依赖于主债权而存在。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所指的规则条件是:
(1)“从从主转”。抵押物权、抵押债权作为转让的从项,转让的首要条件是主债权和担保债权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可以与抵押权一并转让。如果不能一并转让,该一并转让和单独转让均属无效;如果能够一并转让,抵押权没有与主债权一并转让,该单独转让无效。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款还没有明说“主债权和担保债权是否可以转让”,而在实际需要时也会遇到这种问题。是否“从从主转”是一回事,是否具备这种实际条件又是另外一回事。
(2)“主领从转”。主债权作为转让的主项,转让的首要条件是抵押权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可以与主债权一并转让。如果不能一并转让,该一并转让和单独转让均属无效;如果能够一并转让,抵押权没有与主债权一并转让,该单独转让无效。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款所指向的“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广义地说,就是抵押权与主债权、担保债权合一转让,亦称一并转让。否则抵押权的单独转让是空洞的、没有价值的和无效的。
综上所述,“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的情形,可以简要的归纳如下:
第一,抵押权人不得以抵押权单独转让于他人而自己保留其主债权或者担保债权。此时的主从合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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