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权人对于抵押人和抵押物的过程控制权,目的在于保全担保物权价值的完整性与圆满性。
第二,本条款是针对具体情况对于保全抵押权进行符合实际的调整,以修正抵押合同的主观错误。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期间,可能发生各种不确定因素,市场行情变动的因素是主要的客观原因,容易导致抵押权发生精神磨损。由于抵押人的随意行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这是主要的主观原因,容易导致抵押权发生精神磨损和机械磨损。无论发生什么不利因素,针对具体情况对于保全抵押权进行符合实际的调整,以修正抵押合同的主观错误是第一要务。
本条款只讲主观原因,未讲客观原因。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责任人来说是无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除非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才可以免除或者减免合同的责任。
主观原因,系指抵押人采取积极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当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事实发生后,抵押权人可以依照保全抵押权的办法来维护抵押权。
第三,对修正后的保全抵押权进行重新评估,最后按照抵押财产的实际交换价值来实现担保物权。
本条款将保全抵押权放在第一位,对于抵押权应保尽保。或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二者必居其一。
2.一般内容
抵押财产价值保全,是维护抵押权人正当理由、正当权威、正当利益的必要措施,也是提高担保法律权威、增强法律效力的重要决定。抵押权的实现,是建立在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基础上的扎扎实实的硬功夫,担保物权、抵押义务、信托关系、法锁关系、对世关系的可靠性,均可从抵押财产价值保全信用程度中反映出来。法律赋予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的全过程的监督权、纠偏权或者提前清偿债务的处分权等权利,也不仅仅是为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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