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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7-2(第2节)

还债行为引起的。主要有两类债务人产生以上反常行为。

一类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由于出现了资金短缺或入不敷出现象,于是就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抵押物,向银行等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借贷。当一个债权人不能满足其融资需求时,或者是旧债权人的债务未清偿却又遇到了原材料供应商之类的新债权人。为了进一步融资或者还债,债务人在原有基础上再度设立了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于是就在一个(一类)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人。

另一类是不动产投资者或者置业者。投资或者置业之类的不动产需要很大一笔甚至于巨额资金,一般的单位与个人很难承受这种压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投资建设房地产,向商业银行申请借贷,并以所建设的房屋抵押担保。批借贷的银行为了保险起见,一幢楼宇价值2000万元的仅仅批借贷几百万元。这些借贷不够房地产开发商开支,于是又以同样的手法向其他的商业银行再申请借贷,并以所建设的房屋抵押担保。于是一幢建筑物就出现了几个抵押权人的现象。

2.为什么会产生抵押权的顺位?

在同一抵押物权产生多个抵押权,必然会产生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的顺位,是基于抵押权合同生效或者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先后次序产生的。如果抵押权合同都没有登记,那么就按照抵押权合同生效的前后次序来确定顺位。如果抵押权合同有的已经登记、有的没有登记,已经登记的可以排在未登记的前面,第一个生效的并最先登记的仍然排在第一位;先登记的可以排在前位,后登记的排在后位。

抵押权的顺位,等于是抵押权人对同一抵押财产先后顺序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分为最先、次先、中间、落后、最后等几个顺位的档次。一般而论,抵押权的顺位越是靠前,优先受偿权的效能越强、更加有利,反之就越弱、效能越低。

3.为什么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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