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如果说连主债权也与担保债权一同放弃,那么,就不是“放弃”抵押权而是“抛弃”抵押权了。
实现债权的方式,并不是百分之百要通过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来实现,并不是自古华山一条路,而是条条道路通罗马。也不一定能够百分之百保证通过抵押担保等担保物权来解决问题是最佳途径,在特定条件下兴许实现普通债权的办法更加简便、直截了当,也有他的可取之处。
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从而放弃债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是说“放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放弃债权”只是放弃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将此处的“放弃债权”当作“放弃一切债权”来对待,那么认识上是十分错误的。
3.放弃抵押权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放弃抵押权是一种现象,甚至于是一种社会性的常发常见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以下几种。
一是时事变化所致。经济景气程度、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的调整、汇率的浮动变化、外贸进出口形势等等宏观经济的作用,都可以从时事变化中反映出来,对于抵押权人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对于将来利用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不再抱什么希望,因而决定放弃抵押权。
二是抵押权变化所致。抵押权发生了不利于抵押权人的因素就会动摇抵押权人的信心,从而放弃抵押权。比如,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允许多个抵押权人竞争,而这种抵押权是相当难以行使的一种对象,加上抵押权的顺位也不太理想,有的抵押权人会放弃抵押权,而改由其他的实现债权的办法;有的抵押权人觉得运用普通债权的即时还债方法更好,更直截了当更加有利,于是就放弃抵押权和担保债权,而直接采用普通清偿债权债务的办法进行;有的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目的是为了将抵押权调换成质押权、留置权等更加重要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升级以后对于清偿债权债务更加有利,从而选择性地放弃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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