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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9-2(第3节)

的,意定的是辅助的,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也概莫能外。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以后,到底如何免除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又作何解释?

首先,所谓“免除责任”是定限的或者是定向的。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可以免除债务人的担保债务即自己在这一块儿的债务,法律也不会追究债务人的责任。但是,这不等于是将一切债务一笔勾销,而是将清偿债务的方式变更一下而已。债务人被法定的免除债务是有一定方向的,其范围是被法律限制的。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里的担保责任与免除责任的分界线是清晰的,两者之间都可以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便于定分止争。

其次,定限的或者是定向的“免除责任”是可替代的。

本条款的这一特别规定,是针对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其他担保的情形而作出的特殊规定。

其他担保人,既包括为债务人担保的保证人,也包括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这些第三人,在自愿的条件下,可以自己的财产或者另外的方式为债务人抵债。如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方面的抵押权,可以将该抵押权变更、转移到第三人方面来;如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方面的抵押权顺位,可以将该抵押权顺位变更、转移到第三人方面来等等。

依据目前的规定,免除担保责任的程序是这样的:

一则,抵押权于抵押担保关系中能够顺利地完全实现,免除质押担保关系中质押人的责任;

二则,质押权于质押担保关系中能够顺利地完全实现,免除保证关系中质押人的责任。

其前提条件是,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责任。但如果其他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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