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作价处理,为实现抵押权、清偿债权作好准备工作。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实现,包括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亦可依据本法第195条的规定实行:(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3)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4)本法第195条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实行。如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发生等,均可实时地作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发生,指抵押人的财产因政府征收而消灭和因自然灾害、自然损失或者人为毁损、人为灭失等情形发生,或者因商品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波动导致抵押财产价值缩水贬值等情形发生,均应作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或者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财产的确定。
二、一般分析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包括正常状态的确定、应急状态的确定、意定状态的确定以及法定状态的确定、不明状态的确定等类型。所对应的情形是: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是标准模式的抵押权的确定,也是意定型、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
这是一种主要的情形。一般而论,抵押合同中会确定一个抵押权成长期间,一直要等到抵押期中后期才能将“将有的”和“现有的”抵押物与抵押金额确定下来,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担保的财产或者增加、或者调整担保债权的金额。因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财产包括了几大部类的财产,可以反复地比较、鉴定、选择以至优化选择,甚至于可以反复地选择、反复地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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