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经营者,两种普通物权人都有可靠的甚至于长期的物权关系与信誉关系,他们收取天然孳息比抵押权人更加容易一些。抵押权人依托法院扣押抵押物的优势,在同等条件下收取法定孳息可能更加容易一些。但是,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收取法定孳息,除了法院保全以外,他们自己可以亲自收取,这种方便的权利于抵押权人是不具有的。
三是与质权人、留置权人等其他担保物权人比较。质权人、留置权人收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无需法院扣押的帮助,因为质权人、留置权人分别占有了质押物、留置物,并且有担保法锁的效力,能够跟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那样收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甚至于有先取特权,尤其是留置权人的先取特权最大。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依靠法院扣押抵押物,实际上是通过间接的办法收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虽然有法院作主,其工作效率不如质权人、留置权人。
第三,保全抵押权的一般法理。
抵押权是个松散的弱势的担保物权,如何始终如一地保全抵押权,最大限度地保护抵押权的完全实现,是个头等大事。既然法院扣押了抵押物,是因为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有逃避债务的嫌疑,抵押权人败诉,才得以限制了抵押人。在这种特殊情势下,抵押权人和法院都要争分夺秒地一分一厘地保全抵押权,尤其是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可能金额不多,但毕竟是保全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疏忽大意。
2.一般分析
法定的实现抵押权期间,盖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从而加大了管理成本、诉讼成本和维权成本,导致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价值发生精神磨损。为了惩戒债务人拖延清偿债务的行为和保全抵押权,从人民法院扣押抵押财产之日起,依法消灭抵押人主体资格,确认抵押财产的所有孳息盖由归抵押权人收取。收取孳息的费用一应由孳息充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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