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债权数额确定。
7.抵押权实现后,标志着抵押权消灭、抵押关系解除,抵押权的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或解除或变更。但是,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以及“多退少补”原则的实行,可依据普通债权的法锁关系继续清偿余下的债权数额。
8.“多退少补”是一种算术的办法,同时也是一项法定的原则。债权人不实行“多退”的办法会涉嫌不当得利,应当多得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否则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债务人不实行“少补”的办法涉嫌继续违约,应当改正错误,否则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以及“多退少补”原则的实行,是债务关系人双方的程序与义务,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的除外。但放弃债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二、多退少补的办法
“多退少补”的办法,指依据物权法第198条的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多退少补”是一种算术办法,同时也是一项法定的原则。债权人不实行“多退”的办法会涉嫌不当得利,应当多得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否则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债务人不实行“少补”的办法涉嫌继续违约,应当改正错误,否则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多退”是债权人得到的溢价部分退还给债务人,“少补”是债务人的抵押财产变现后的价款不足以抵偿债务的,除了债权人所得价款数额以外,尔后还要以新的担保方法或者其他办法来补充相关的债务数额。
“多退少补”是从不确定性到确定性和精确化实现债权、清偿债务的必要条件。其形式包括折价式、拍卖式和变卖式三种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折价式“多退少补”
折价,是当事人意定生效的一种清偿债权的办法,其特点是抵押权人经过协议约定,可以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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