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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2-2(第2节)

以上抵押权受偿优先权,所谓的有物权与零物权,只不过是相对而言的。比如,未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普通债权,虽然对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是优先权的零物权,对于未设立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却是有物权;一同登记的抵押权,或者是一同未登记的抵押权,于性质上是无优先受偿权之分,于受偿比例上却存在数额上的优先受偿权之分。

鉴于以上各种客观因素的干扰,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执行原则,应当是多对象、多层次、多方位区分的先后受偿原则。

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总体上的规则是:

1.已经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生效时间自登记时日起计算,从抵押期间到抵押权实现期间,可以全部高于、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顺序。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个普遍性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于抵押期间买受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更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为优先受偿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是高级优先受偿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是低级优先受偿权。前者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债权并优于未经登记的担保债权,处于绝对优势;后者的法律效力,仅仅优于普通债权,处于相对优势。但是,后者相对于前者,完全不具备优势。

2.先登记优于后登记的

全部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本质上是同一类型的优先受偿权,之所以要区分最优先、中优先和次优先的顺序,是因为登记的先后相当于排队挂号,相当于排排座分果果,又因为没有顺序就体现不了正规抵押与公平竞争。

登记的先后相当于排队挂号和排排座,即产生公证、公示的效力,先登记的可以优于后登记的,中间登记的可以优于再后面登记的。分果果的办法,不是将全部价款平均分割,而是逐个逐个的完全分割,余下的价款部分向下阶位的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按顺序分割,分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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