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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6-2(第2节)

制度的非对称性、非自主性特征。特别是在农村的绝大多数不动产是不允许抵押的,因而只有极少数被列为专项抵押财产。即使是专项抵押财产,也要始终如一地遵从“专地专用”的根本原则。

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等专项抵押制度,是中国新型的地权融资制度。因为这是新生事物,需要有个自我完善、自我奋进的过程。为了在现实条件下改善融资环境,提高抵押权的成功率,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建立健全可靠而适用的抵押权模式,以便于在全国各地广泛推广。

2.乡村不动产与动产抵押权的优选模式

根据全国农村当前和今后情势的分析,中国最有发展前途的应当是乡镇村企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乡镇村企业不动产集合抵押、农村四荒地拟定动产集合抵押。

其主要成因在于:

(1)大多数乡镇村企业经营困难、融资困难,大多数乡镇企业的产品附加值并不高、销路也不畅通,用乡镇企业单一的资产或者产品抵押或者转让,对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来说都不太理想。选择乡镇村企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模式或者乡镇村企业不动产集合抵押模式,可以优势互补,解决许多难题。

对于乡镇村企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模式,可以相对地从宽处理,因为抵押和转让乡镇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基本上不会伤筋动骨,一般不会受制度物权法的限制,基本上是在乡镇村企业可以忍受的范围内进行抵押担保。对于乡镇企业不动产集合抵押模式应当相对地从严处理,因为抵押和转让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会受制度物权法的限制,基本上是在乡镇村企业难以忍受的范围内进行抵押担保。

乡镇村企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模式跟乡镇企业最高额抵押模式是差不多的抵押模式。只不过是,乡镇村企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模式是以现有的和将有的“最高额抵押物”为表现形式的,乡镇村企业最高额抵押模式以现有的和将有的“最高额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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