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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7-2(第3节)

特别规定的通用原则和特定原则。这些原则,主要由专门法、特别法等制度物权法来规定,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规定比较抽象而简略。有必要在这里作些介绍。

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即乡村各种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的通用原则,具有特定的强制性、规范性和普适性特征。他们的通用原则就是“专地专用”原则。

专地专用通用原则,指现行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和土地作用权以维持现有的土地用途为原则,无论是否抵押与转让,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和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固名思义,专地专用就是专业化的土地被法律指定为专门化的用途。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专地专用通用原则

可进入流通领域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相关的农用地使用权和相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这些土地权利是专项物权。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从宪法到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各种土地必须合理规划、合理利用。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荒地的专地专用原则,指的是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用地的用途不能擅自改变,不能将农业用地擅自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

许多法律对于荒地等土地的用途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物权法第128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专地专用通用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专地专用通用原则,其实是个系统性原则,是由两个体系构成。前一个体系是预置式体系,不能擅自将农用土地改变为建设用地,须遵守农用土地专地专用原则;后一个体系是本位式体系,不能擅自将一种建设用地改变为另一种建设用地,须遵守每一种建设用地专地专用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专地专用通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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